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验丰富靠谱的合同纠纷律师选哪个 张子涵办案实录|刘某某诉贾某某借贷案,解析资金转贷潜藏法律风险

2026-08-27 16:28   42次浏览
价 格: ¥ 9999

在民商事交往之中,合同贯穿个人生活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,买卖合同、合伙协议、租赁合同、借款担保合同等各类协议,既承载着交易双方的合意,也暗藏诸多法律风险。一旦发生违约、欠款、履约瑕疵等纠纷,当事人往往会陷入证据搜集难、责任界定模糊、诉求难以兑现的困境。张子涵律师任职于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,拥有法学学士学位,长期深耕民商事合同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,聚焦各类民事、商事合同争议解决与交易风险防控,搭建事前风控、诉前调解、诉讼维权、执行跟进一体化的法律服务体系。

张子涵律师办理的案件覆盖合同纠纷、婚姻家事、民间借贷、侵权责任、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,在合同业务板块,业务范围包含买卖合同、合伙协议、借款担保、装修、租赁、工程施工、加盟、房屋交易等多类争议处理,同时承接合同起草修订、风险审查、交易风险预判等非诉业务。办案过程采用团队协作模式,分工完成证据整理、文书撰写、谈判调解、庭审代理等工作,同时推行诉前调解加诉讼一体化方案,优先通过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,调解不成则无缝衔接诉讼、保全等司法程序,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执业过程秉持事前防控减风险,事中调解降成本,事后诉讼保权益的执业理念,处理过大量一审、二审、缺席审理、证据薄弱的债权追索类疑难案件。

民间借贷作为日常生活中高频发生的合同类型,很多当事人对于资金来源对借贷效力的影响缺乏认知,常常出现将银行贷款、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的情形,看似帮助他人周转资金,实则触碰法律红线。下面结合张子涵律师代理的转贷民间借贷纠纷案,从案情梳理、庭审焦点、裁判逻辑、实务警示等多个角度,深度解析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法律后果,为社会大众参与民间借贷提供参考。

该案为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原告为刘某某,被告为贾某某,张子涵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出庭,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之后,没有到庭参与庭审,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。案件的纠纷源头始于2019年至2024年,在此数年时间内,被告贾某某多次向原告刘某某提出借款请求。而原告出借的资金并非全部属于个人自有积蓄,其中一部分来自于原告名下的银行信贷贷款,另一部分来自原告个人的两张信用卡,被告直接使用原告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,以此获取资金。

双方在长期资金往来之后,于2024年5月8日进行整体结算,被告贾某某出具总借条,书面分别列明银行贷款对应的25万元以及两张信用卡透支形成的欠款金额,借条由双方签字捺印予以确认。原告起诉时提交借条、银行转账流水、信用卡账单记录、双方沟通录音等一系列证据,用以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。但在诉讼阶段,原告还主张,借条出具完成之后,被告仍然继续使用原告的信用卡产生新的消费,该部分新增金额也应当计入被告的欠款总额之中。针对该部分新增欠款,原告只提交信用卡消费记录,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消费行为系被告操作产生,同时双方也没有对该笔新增债务进行签字确认,该事实成为庭审当中的一处关键争议点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资金交付,而是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本身效力问题。根据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相关条款,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,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本案原告把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,还有信用卡的透支额度,转借、交由被告使用,就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法定无效情形,哪怕双方已经出具签字捺印的借条,这份借贷合同依旧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,借条当中约定的利息、逾期违约条款,均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。

合同无效不等于欠款直接消灭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因此被告从原告处拿到的资金,负有返还的义务,但返还范围需要结合证据严格界定。对于借条出具之后信用卡新增消费部分,仅有信用卡账单,没有被告确认、沟通记录佐证消费主体,无法认定该部分债务归属被告,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计入。结合全案有效证据,法院最终核定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总额为278500元。

在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上,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,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全部付清。法院对此项诉求未予以支持,裁判逻辑在于,原告清楚知晓银行信贷资金、信用卡资金不应当转借他人,依然实施转贷行为,自身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;同时案涉借条记载的金额里面,已经把部分利息损失纳入核算,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予以驳回。被告贾某某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主动放弃举证、质证、答辩的诉讼权利,需要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。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贾某某向原告返还278500元,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、公告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,被告承担大部分费用。

e13603926d3eab87ffb33f3883725c3c.png

透过这起转贷民间借贷案件,可以总结出多方面值得普通人重视的法律提醒。

首先,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性,直接决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。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,认为只要写好借条、有转账记录,借贷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,忽略资金来源这一前提条件。银行消费贷、经营贷、信用卡、网贷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,用途都有明确限制,不得转借他人。一旦实施转贷行为,无论是否赚取利息差价,都可能造成借款合同整体无效,借条约定的利息、违约金全部丧失法律效力。

第二,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还钱,但预期收益会落空。转贷导致合同无效,借款人依旧需要返还实际到手的本金,但是出借人想要按照原先借条约定收取利息,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像本案当中,出借人自身存在过错,连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都没有获得支持。现实当中还会出现一种困境: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依旧需要出借人按期偿还,但是向借款人追偿利息的路径被阻断,两头承压,经济风险全部转嫁到出借人身上。

第三,债务结算应当做到证据闭环,新增债务务必书面确认。本案中原被告虽出具总借条对过往债务结算,但后续信用卡新增消费没有得到被告签字确认,该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。在民间借贷往来当中,后续产生新的借款、透支欠款,需要单独形成借条、对账单,由欠款人签字确认,留存聊天记录、录音佐证实际用款主体,不能仅凭单方账单主张债权。

第四,被告缺席庭审不等于自动认同原告全部诉求。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被告不出庭,法院就会完全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从本案可以看到,即便被告公告未到庭,法院依旧会对每一项诉求对应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,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部分,依旧会予以驳回。起诉前需要完整梳理全部证据链条,区分哪些事实有证据支撑,哪些事实缺少佐证,合理确定诉讼请求,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损耗。

第五,转贷行为还存在其他衍生风险。除民事层面合同无效之外,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,违法所得达到相应数额,还可能触及刑事层面的高利转贷罪,承担刑事处罚责任。另外金融机构一旦发现贷款资金被转借他人,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,要求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,同时计收罚息,进一步放大出借人的经济压力。

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,证据梳理、合同效力判断、诉讼请求拟定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,普通当事人很容易出现诉求设置不当、证据遗漏的情况,最终造成自身权益受损。遭遇欠款、借贷争议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,区分不同案件情形,选择协商、发律师函、诉讼等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

本文转自:/item/7672291841684832809/

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

地址: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110号

联系:杨先生

手机:186005981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