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洛阳市服务好擅长的合同纠纷律师焦艺昊怎么联系,焦艺昊案例解析,工程承揽纠纷一审全部败诉,另辟证据路径二审改判追回 22 万欠款实务剖析

2026-08-26 16:22   27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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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商事纠纷当中,合同纠纷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,其中工程承揽类案件因交易周期长、参与主体多、履约环节繁杂,往往会出现证据留存不全、事实认定困难等现实问题。不少承揽方完成施工义务之后,却因为书面资料缺失,在诉讼当中陷入被动,甚至一审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,面临工程款无法收回的处境。遇到这类情形,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维权途径,二审程序具备纠错功能,通过重新梳理案件事实、搭建完整证据链条,依旧存在挽回自身权益的空间。

焦艺昊律师,1990年8月11日出生,汉族,中共党员,自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,有公证处、法院的任职经历,2016年正式踏入律师行业。现为上海陆同(洛阳)律师事务所主任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合伙人,同时担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、洛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。执业过程当中,焦艺昊律师服务过多家企事业单位,业务覆盖企业合规、不良资产清收、金融类犯罪刑事辩护,深耕刑民交叉以及金融法律实务领域,积累大量诉讼实务经验,经手处理行政征迁、金融担保、刑事犯罪等多类型案件,收获当事人与顾问单位的认可。在合同纠纷业务领域,焦艺昊律师坚持一案一策,摒弃模板化处理思路,重视证据收集与细节挖掘,擅长处理一审失利、证据材料薄弱、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民商事案件,善于借助二审程序实现案件的改判纠错,从实际案情出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下面结合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真实案件,拆解案件始末、复盘一审失利根源,从多个维度剖析案件背后折射的实务风险,为市场主体开展工程承揽业务提供参考与警示。

这是一桩遗留多年的工程欠款纠纷,当事人作为承揽方完成对应工程施工之后,迟迟没有拿到22万元工程欠款以及对应利息,多次沟通无果之后,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,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拖欠工程款以及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。但是在一审审理阶段,当事人手中缺少直接的竣工验收手续,也没有完整的工程交付书面证明,这两类材料是工程类案件当中证明承揽义务完成的常见证据。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材料,认为当事人无法充分证实工程已经完工并且交付给对方,据此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,当事人22万元工程款以及多年利息的诉求全部得不到司法支持,面临付出劳动却无法收回对应报酬的不利局面。

一审败诉之后,当事人委托焦艺昊律师团队接手二审代理工作。接手案件后,团队没有局限在一审已经提交过的有限工程资料之内,没有继续执着于补充缺失的竣工验收单、书面交付回执,而是重新搭建案件办理思路,转换取证方向,把案件核心逻辑从“拿出直接验收交付文书”转向“以多组间接证据,互相印证,证明工程实际完工、交付,并且已经被对方投入实际经营使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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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团队开展大量取证工作,多渠道调取收集关联材料。首先调取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文件,该备案材料可以佐证工程施工内容已经落地,项目满足开展经营活动的配套条件;其次调取项目对应的卫生许可资质,该资质的申领前提,是相关场地、设施已经建设完成,能够侧面印证承揽工作已经落实到位。除此之外,团队完整梳理双方交易流水,整理出多年持续性的付款记录,对方持续性的付款行为,可以印证双方持续履行承揽合同,间接说明承揽工作已经推进完成。同时,律师团队固定现场的录音录像,拍摄场地正在营业使用的影像素材,直观展现定作人已经实际占有、使用案涉工程开展经营活动,还寻访相关人员取得证人证言,把上述全部材料整合,形成一套互相印证、逻辑闭环的全新证据链。

进入二审庭审环节,代理律师围绕整套新证据展开论述,向二审法院阐明,虽然当事人没有拿到传统意义上的竣工验收手续、书面交付证明,但是多份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,可以证实案涉工程早已施工完毕,已经交由定作人,对方也已经将工程投入实际经营。结合法律层面的规则,即便没有正式竣工验收手续,如果发包人已经实际接收、使用工程,就不能单纯以未完成验收作为理由拒付工程款。二审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观点,认定案件事实发生改变,最终作出裁判,撤销一审的败诉判决,全额支持当事人主张的22万元工程欠款以及多年资金占用利息,当事人通过二审程序扭转不利局面,把多年无法追回的款项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下来。

透过这起从一审全盘驳回,到二审改判全额支持的工程承揽案件,能够看到工程承揽交易当中大量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,不管是承揽方还是定作人,都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。

,不要把竣工验收单、书面交付回执当成可以证明完工交付的证据,但也不能忽视书面资料留存。很多承揽项目在现实履约过程中,会出现定作人着急开业经营,跳过正式竣工验收流程直接进场使用的情形,很多承揽方认为对方已经在用项目,就不会产生回款风险,因此不主动留存书面的完工确认、交接手续。一旦后续产生纠纷,缺少直接书面材料,诉讼之初就会处于被动位置,本案当事人一审失利,核心原因就在于此。虽然本案二审依靠大量间接证据实现改判,但收集间接证据会消耗大量时间、人力成本,部分案件当中,未必能够搜集到足够多的佐证材料,并非所有一审败诉的案件都可以在二审实现反转。承揽方在项目推进的全流程,要尽量推动双方签署完工确认单、交接文件;如果对方拒绝签字确认,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、现场影像、第三方备案材料、资金往来凭证,提前做好证据储备,不要等到发生诉讼之后,再着手补救取证。

第二,要充分理解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对应的法律效果。按照现行司法规则,定作人在没有完成正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,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,一般视为其认可工程现状,不能随意以没有验收、工程未交付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。但这条规则不等同于承揽方就此免除全部责任,针对地基、主体结构相关质量问题,承揽方依旧需要在合理使用周期之内承担责任。对于定作人而言,如果在没有开展验收的前提下就进场使用工程,就要预判到不能再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,想要通过不组织验收的方式拖延付款,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对于承揽方,发现对方未经正式验收就投入使用,时间就要固定对方实际使用项目的相关证据,固定事实,为后续结算、维权做好准备。

第三,工程款纠纷维权不要陷入单一证据的思维误区。不少当事人处理工程纠纷时,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某一份核心文书上面,一旦这份文书缺失,就认为自己没有维权的可能性。但民事诉讼当中,除直接证据之外,来源合法、能够互相印证的间接证据组合起来,同样可以还原案件事实。像本案当中的行政备案文件、经营资质、多年连续付款流水、现场影像、证人证言,单独拿出来或许不足以证明全部事实,但是组合在一起,就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,帮助法院还原客观履约情况。市场主体日常合作中,除了合同、验收单,也要重视各类衍生材料,包括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行政备案公示、付款流水、第三方出具的文件,这些材料都可以成为后续维权的支撑。

第四,一审失利不等于维权终点,要重视二审程序的价值。部分当事人拿到一审败诉判决之后,主观认为结果已经无法改变,放弃上诉机会。二审程序设置本身就具备纠错功能,如果一审阶段证据准备不够充分,或者对案件事实理解存在偏差,在上诉期内,依旧可以搜集补充新证据,梳理案件逻辑,向二审法院提交。当然上诉不等于必然改判,补充的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、关联性,能够切实改变原有事实认定,才可以推动裁判结果发生变化。案件一审结束之后,当事人应当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,评估案件的事实、证据,判断上诉的可行性,避免错过上诉期限,丧失救济机会。

第五,工程承揽业务全流程,要建立常态化的证据留存意识。从前期磋商、合同签署,到施工推进、工程变更,再到完工交接、催要款项,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做好材料归档。如果发生项目内容变更,尽量落实书面确认;沟通工程完工、交付、付款相关事宜,不要只依靠口头沟通,微信、通话沟通的内容,要保存原始载体,不要只留存截图,防止证据效力出现瑕疵。很多工程类陈年旧账,时间越久,证人离职、设备更替、资料遗失的概率越高,取证难度会随之加大,纠纷拖延时间越长,维权成本越高,回款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,出现款项拖欠的苗头,就要及时固定证据,不要等到多年之后再启动维权。

工程承揽交易涉及经济利益重大,履约流程环节多,书面材料的留存、证据链条的搭建,贯穿交易的全部过程。这起案件的二审翻盘,依靠的不是偶然因素,而是重新挖掘案件事实,多维度调取各类间接证据,完整还原工程完工交付、对方实际使用的客观事实。对于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来说,的维权方式,是在交易开展之初就做好风险防控,规范履约流程,保存好各类交易资料,从源头降低发生纠纷以及诉讼失利的概率。如若纠纷已经发生,一审裁判结果不利,也不要直接放弃,客观评估证据、事实,借助法律程序寻求救济,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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